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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条解释(十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公司法 |636人看过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的其他种类]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票的交付时间]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行新股的决议内容]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行新股的程序]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解析:

1、记名股票必须采用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之后必须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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