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儿女三个,2006年被告李某被确诊为狂躁型精神病人,任何人接近他时都会遭到攻击或敌视。原告因此携子女回娘家居住,时而回家看望被告和送点食物,被告父母便将被告锁在一间房内。一年后被告病情仍不见好转,原告起诉离婚。·
争议焦点:被告为狂躁型精神病人并有暴力行为,原、被告无法进行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能否以此为由判决原被告离婚。
判决结果: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规则:原、被告系自主婚,婚前与婚后感情较好,共生育子女三个。被告婚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患病,原告应积极履行夫妻间义务,将被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在经济上想办法,生活上给予护理、精神上给予安慰等,让被告得到好的治疗,争取早日康复,原告在被告未经住院治疗以及不是久治不愈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2条: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遗弃。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