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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三者但未同居,损害赔偿请求能支持吗?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526人看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某与另一女的长期保持正当关系,原告发现后,被告向原告书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被告李某承认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保证以后断绝一切往来,如有违反愿意协议离婚并赔偿原告10万元。但原被告关系缓和一段时间后,又矛盾如前。后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中对保证书中所涉及的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予以确认,对其他事实未予采纳,因王某坚持要求李某赔偿,故判决书中告知其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判决生效后,王某持保证书与该离婚生效判决书再次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1 保证书约定的赔偿10万元是否有效

         2 法院可否判决被告赔偿

判决结果:判决不予赔偿。

裁判规则:保证书约定的赔偿10万元具有忠诚协议的性质,因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该保证书约定的赔偿条款无效。另外判决书只认定了被告李某与某女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认定他们有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且原告尚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

16.“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7.《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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