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周某,湖南武冈人,被告王某,湖南新宁人,2001年两人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回湖南新宁登记结婚,2004年原告在被告老家生育一子。2007年两人又一起去广东打工,2008年原告回新宁起诉被告离婚,离婚理由: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被告现下落不明。提供的证据仅为证人证言,且证人因路途遥远,不能出庭作证。法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
争议焦点:被告未出庭,法院能否以被告放弃质证、举证为由判决原、被告离婚。
判决结果: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规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被告未到庭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证据之间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原告只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据单一且证人不能出庭接受质证,故对原告主张感情破裂的事实不予确认。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