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某犯罪团伙A为骗取钱财冒用他人的名义与B结婚登记,登记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给予登记。A从B处取得钱物10000元后,不只去向,后经公安侦破A为某诈骗团伙成员,并经法院判处刑罚。B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同意撤销,向法院起诉婚姻登记机关。
争议焦点:1 对有瑕疵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否依申请或职权撤销。
2 B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民事诉讼。
3 B能否对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
判决结果:判决婚姻登记机关在5日内撤销该婚姻登记。
裁判规则:A以骗取结婚登记的方式诈骗财物,其行为经法院认定并判处刑罚,由此产生的婚姻关系当然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1 民政部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婚姻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以外的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