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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登记,婚姻机关可否撤销?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37人看过

案情:某、乙两人于1993年5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男一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甲又借用他人身份证与丙登记结婚,丙知情后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同意撤销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争议焦点:1,甲借用他人身份证与丙结婚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婚姻登记机关对该瑕疵婚姻是否可以撤销。

判决结果:判决甲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裁判规则:1,承认登记效力,甲与丙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民政部门已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登记程序上并无过程,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缺乏法律依据

         2,甲与乙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甲乙的婚姻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甲再与丙登记结婚,甲的行为构成重婚,故此法院判决宣告甲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施行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都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以事实婚姻对待,受法律保护。

2,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达法定婚龄。

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仅是一种形式的审查,只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进行审查,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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