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5月,甲在父母的安排下与乙订婚,双方家庭打算让两人在年底登记结婚。甲在订婚前就有一个相恋三年的女友丙,双方感情特别深厚,但甲的父母不同意他们来往,甲在父母压力下才同意与乙订婚。但甲一直与丙过着同居生活,年底也没有与乙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5月,甲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在去逝前以口头形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与存款20万元赠与丙。甲的父母对儿子的行为无法理解,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遗赠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1、口头遗赠的效力如何认定?
2、该遗赠的是否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它的效力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认为,该口头遗赠是遗赠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有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个见证人在场,故该遗赠有效。对于原告主张该遗赠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甲乙之间只是婚约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甲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由的处分权,有权将自己的财产以遗赠方式赠与他人,故法院认为该遗赠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