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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遗赠人将遗产赠予同居女友的遗赠效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98人看过

案情:2009年5月,甲在父母的安排下与乙订婚,双方家庭打算让两人在年底登记结婚。甲在订婚前就有一个相恋三年的女友丙,双方感情特别深厚,但甲的父母不同意他们来往,甲在父母压力下才同意与乙订婚。但甲一直与丙过着同居生活,年底也没有与乙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5月,甲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在去逝前以口头形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与存款20万元赠与丙。甲的父母对儿子的行为无法理解,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遗赠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1、口头遗赠的效力如何认定?

2、该遗赠的是否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它的效力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认为,该口头遗赠是遗赠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有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个见证人在场,故该遗赠有效。对于原告主张该遗赠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甲乙之间只是婚约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甲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由的处分权,有权将自己的财产以遗赠方式赠与他人,故法院认为该遗赠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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