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10年,甲女19岁,因身怀有孕,便借用其姐的身份证与肖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婆媳关系紧张。2012年5月,肖某之母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女与肖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争议焦点: 1 肖某的母亲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 法院可否宣告婚姻无效
3 如法院不能宣告无效,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肖某母亲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1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无效婚姻当事人、一方亲属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村组织等,肖某之母作为肖某的母亲有权申请,故法院不能驳回起诉。2肖某之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甲女已满20周岁,法定无效情形已消失,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的法定无效情形消失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