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继承人甲是没有子女,故出家。他立下代书遗赠,主要内容为“从2000年开始外甥女需将自己接回,由其外甥女乙照顾自己的衣、食、住、行,死时负责安葬,死亡之后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其外甥女乙继承。如果乙不尽所说的义务,甲有权收回财产。”在立下代书遗赠后,双方还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不久甲将自己的房产交予乙,由乙暂时居住。乙还对房屋进行了翻建,但2000年并没有履行约定将甲接回同自己居住,同时还将该房屋挪作它用。2003年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将房屋归还。
争议焦点:未履行遗赠所附义务的,被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需将房屋归还原告.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甲所立下的代书遗赠内容表明,乙在接受遗赠财产的同时必须承担甲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的真实意思是遗赠抚养关系,而不是普通的赠与关系。只有在乙履行相关的义务,其才有权利继承甲的遗产。而乙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对甲的生养义务,应依法不能享受接受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