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20年,夫妻生活还算和睦,甲名下有一套价值120万的房产。后面甲与丙相识后,两人在外面开始了同居生活。2005年9月甲身患重病,一直由丙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乙没有履行相关的夫妻义务。在病危前,甲立下书面遗赠,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了丙,公证处对该遗赠出具了公证书。甲病危后,乙向法院主张该遗赠协议无效,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该遗赠协议无效,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认为,甲与丙非法同居,其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甲将遗产赠与给丙,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会影响社会的风气,故即使遗赠行为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因其内容与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因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