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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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补充协议的效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37人看过

案情:甲是被继承人乙的学生,因双方的感情较好,乙将甲认作干儿子,感情如亲生父子。丙是乙的外甥。2003年乙病重,甲、丙均放下本职工作,照料被继承人乙,直至其病故。被继承人在病故前立下口头遗嘱,在场有医院的医生与护士。被继承人死后,在被承认所在单位的领导的见证下被继承人的哥哥丁与丙签订了一份遗产分配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为:“被继承人乙的遗产总额由被继承人的的亲侄子戊(系丁的儿子)分的30%的份额,丙分的30%的份额及全套家具,甲分的40%的份额。协议在签订后也得到了甲的书面同意。不久之后,戊将被继承人作为遗产的房产进行变卖,但未将房产的的出售款进行分割。甲与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戊将出售款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1、被继承人死后,遗产还未分割之前,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关于遗产分配的有关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2、能否依据该协议主张按约定分的遗产?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房屋出售款的40%由甲分得,30%由丙分得,30%由戊分得。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在病危时立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没有分割之前,遗产是由被继承人共同共有,处分该遗产需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丙与丁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后又征得甲的书面同意,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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