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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签订的抚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88人看过

案情   :甲系乙、丙的父亲,母亲在乙、丙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去世,两兄弟系父亲一手带大,现兄弟都已长大但并不孝顺,父亲体弱多病,兄弟俩都不尽抚养义务。甲名下有一套祖房,甲为了能使自己安享晚年,于是与乙签订了一份协议,由乙照顾甲的日常生活,等甲百年之后该套房屋即归乙所有,双方在协议尾部签名。2009年甲去世,乙、丙在房子的分割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乙主张该协议为遗嘱该房子应按照“遗嘱”处理由其继承,,而丙主张该协议无效,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乙、丙共同继承。

争议焦点:甲与乙父子签订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是遗赠抚养协议、遗嘱还是其它?效力如何认定?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房屋的所有权由乙享有,已将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交付于丙。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虽然没有明确写明是遗赠抚养协议,但是从其内容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来看,它的性质宜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对被告主张协议性质为遗嘱,法院认为遗嘱只要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而本案的协议是双方意思的表示才能完成,故不能认定为遗嘱。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组织,因而由于主体资格不符合,该遗赠抚养协议无效。故法院认为按照法定继承继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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