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2名为丙、丁。甲与乙房前有自留地1亩,一直由二人使用。1997年3月,甲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桃树承包合同》承包该村果树地4亩。2000年甲死亡。2001年,村经济合作社以乙个人为一户单位分给其口粮田0.5亩。2004年8月,乙订立遗嘱,将上述果树地4亩、口粮田0.5亩及自留地0.5亩的承包经营权全部由丙个人继承。2005年9月,乙死亡。2011年12月,丙起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审理中,丁否认遗嘱的真实性并要求等额继承其母亲乙的上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争议焦点:1、自留地、口粮田、果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2、乙能否有权就果地的承包经营权做出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果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丙享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丁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自留地、粮口田在其使用人死亡之后,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重新处理,不是使用人的个人财产,因而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故乙在遗嘱中对自留地、粮口田的处分系无权处分,因认定为无效。果地的承包方式以家庭联产形式承包,承包经营权由甲、乙共同享有,甲死亡之后,有乙一人管理经营,故乙有权对果地的承包经营权做出处分。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该遗嘱的真实性,故对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