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应性格不和,在2000年协议离婚,孩子由甲(女)负责抚养,乙男一直没有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其儿子16岁时在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30万。其中甲领取了30万元,但只给了乙13万元,乙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分配,因而甲应再支付自己2万元。
争议焦点:死亡赔偿能否作为遗产分配?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在死者死后获得,它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不属于遗产。死亡补偿金是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本案被告对其子女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并且原告都没有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被告可以适当多分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