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的父亲在13岁的时候去世,不久母亲就再嫁了。甲与母亲一同与继父丙生活,但由于甲的父亲是烈士,甲的生活费一直由政府负担。甲与继父的感情并不是很好,因而从高中开始就一直在学校生活,很少回家。甲大学毕业后从事金融行业,很快就有了上百万家产。但其母亲在其大一时就已经过世,自己也没有结婚。在一次见义勇为中甲失去了其年轻的生命。其继父认为自己是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财产。
争议焦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能否相互继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甲很少与继父丙一同生活,丙也没有对其尽过抚养、教育义务,甲是由国家抚养长大,故法院认定甲与丙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丙对甲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