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系夫妻,两人分别于1940年和1942年去世,他们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丙与丁结婚,婚后育有两儿,两人分别于1960年、1980年去世。女儿戊与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甲在生前购置了一块土地,并在上面建造了一套房屋,在1970年时落实房屋产权登记时,丁慌称该房产是自己的丈夫建造,应当时时间紧迫,房管部门就没有查清房屋的真实来源,将产权登记在丁一人名下。2003年戊得知遗产被丁一人独吞之后,当时没有起诉,而是在2007年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给该房产。
争议焦点:1、遗产继承纠纷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法院该如何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规则: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被告提起了诉讼时晓已过的抗辩,法院查明了没有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