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在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日子过得比较清苦。2006年,乙(男)向丙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还款的日期为2010年5月。还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甲女对借款的事情并不知晓。2010年4月乙男因心肌梗塞突然去世。没几个月丙拿着借条要求甲偿还借款3万元,甲认为这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并且丈夫已死,所以拒绝还款。随后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欠款。
争议焦点:1、在婚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生存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偿还丙3万元欠款。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该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不能证明该借款是个人债务,故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债务不因一方的死亡而消灭。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