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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62人看过

案情  甲(女)与乙(男)在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婚后不到一年,乙男就跟公司一位女同事同居,甲女舍不掉与乙男的感情,一直忍受,乙男曾多次提出离婚,甲女不同意。婚姻关系延续了2年,甲再也无法忍受丈夫的冷漠与背叛,同意与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后,甲女深感身心疲惫,但乙男确没有丝毫愧疚之心,2011年,甲女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协议离婚之后,另一方能否重新主张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乙需支付甲损害赔偿费10万元。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同居属实,对原告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双方经协议离婚,原告并没有放弃再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未满半年,原告的合法权益法律应予保护。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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