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从小一起长大,彼此有好感。在甲(女)20岁刚满不久,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很好,生育了乙女。但在一次同学聚会上,甲(女)与自己的大学同好久没见,聊了很久。回到家中后,乙(男)就质问她,说着双方就吵了起来,乙在聚会上喝了很多酒,就动手殴打甲,致甲身上多处是伤。甲气氛的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甲同时又向法院要求乙赔偿自己。
争议焦点:1、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被暴力殴打方能否向法院提出要求殴打方赔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尚未解除。夫妻一方基于对方暴力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在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基础上。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