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双方在2006年8月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并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2007年,丙向法院起诉,将甲、乙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甲连带偿还乙前欠丙的40万元借款。丙提供了一张借条,借条有乙的签名,借款用于乙与他人合办的一家合伙企业的经营。甲女辩称不知道乙男在外借款。
争议焦点:1、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未知情的情况下向外借款,该借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2、离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两被告对4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对该借条的真实性都没有质疑,则该借贷关系存在。该借贷关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并且甲也知道并支持乙经营合伙企业,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不影响双方连带的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