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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赌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94人看过

案情  :甲(女)与乙(男)相亲之后就马上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并不了解。结婚后甲女才知道乙男原来嗜赌成性,结婚不到一年,家里值钱的东西都乙被输了,乙还向其好朋友借了6万元用于赌博。甲忍受不了,向法院起诉离婚。

争议焦点1、一方为赌博所借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6万元借款由被告一人承担。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嗜赌成性,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向朋友所借之钱是用于赌博,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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