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章某(女)与梁某(男)在高中期间相识,后面外出打工后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在婚后双方购买了房产一套,但由于购房款不够,章某以自己个人名义父亲借款10万,章某的父亲采取了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给了女儿,交了房屋的购房款10万。婚后不久双方又外出打工,但不在同一地点工作,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04年,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梁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章某父亲所借的10万元只能认定为章某个人的债务。
争议焦点:以一方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各负责偿还章某父亲人民币5万元。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双方共同的生活的需要向其父亲借款用于购房,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调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