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 :叶某(女)与张某(男)在2003年相识。相识四年后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前张某在广东东莞市置房产一套,房物权利人只有张某一人。婚后叶某用自己个人婚前财产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了10万元。2008年张某因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遂经常与叶某争吵, 2009年8月,张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离婚、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双方都没有异议,但对房屋的装修款是否应返还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争议焦点:1、婚后用夫妻个人财产对一方婚前的房屋进行装修,该装修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2、装修款该如何分配?
判决结果: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需返还被告10万元装修款。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房屋因被告的装修行为而增加了经济价值,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该部分经济价值有合法的占有根据。离婚后,原告丧失了享有该利益的的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