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双方于2003年8月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当时该车由被告乙占有使用。原、被告于2006年8月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2007年甲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车。
争议焦点:夫妻离婚后能否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法院判乙应将该车的变卖价款的70%给付于甲。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乙在离婚时故意变卖了该出租车,甲在法定期限提出再次分割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该车已被善意的三人取得,故只能对变卖价款进行分割。法院认为对变卖一方应少分20%。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