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原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因第三者经常发生争吵。2006年在经过慎重考虑之后于2006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都协商一致分割、负担完毕。两个月后蒋某却得知在董某单位分给了董某20万元住房补贴,因此蒋某又要求将这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争议焦点:1、离婚后获得的住房补贴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乙需支付原告甲住房补贴10万元。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该住房补贴被告虽在离婚后才取得,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取得,故意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在离婚后才发现,法院予以重新分割。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