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认识不久双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开办了一个公司,注册资本20万,甲为唯一股东,乙负责公司实际经营。开办公司没有多久,双方经常因为意见不合而争吵,公司运行效益也不好。甲瞒着乙将公司以15万转给了丙,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乙知道后非常生气,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对股权重新割,甲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1、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公司,股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这一方能否独自处分股权?
2、股权转让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判决原被告离婚,股权转让款平均分割。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股东是以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享有股权,股权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本案甲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股权转款是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