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袁某(男)与万某(女)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结婚,婚后袁某与朋友成立了天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袁某占70%的股份,另30%为其朋友所有;由于稳健经营公司年年盈利,后因袁某总是夜不归宿,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2008年底,万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袁某同意离婚,他们针对其他财产的分割双方并无异议,但对于天地公司的股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主张要求将被告名下的35%的股权转让到自己名下。
争议焦点:1、离婚时,夫妻一方能否直接要求配偶将名下的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
2、不能直接转移股权时,法院该如何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
裁判规则: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股权转让的份额无法达成一致,转让股权需满足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对原告要求转让35%的股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35%的股权的折价款。(注解:股权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直接转让;
二、作价补偿;三、拍卖分割。)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