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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520人看过

案情 原告宋鑫(化名)系宋子豪(化名)李琴(化名)的婚生儿子,出生于200052日。宋子豪李琴2008年3月在岳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宋随男方生活,女方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女方每月支付男方600元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从2008年3月开始每月支付”。宋现年12岁,称从父母离婚起,母亲没有给过抚养费,2012年8月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所欠抚养费。

争议焦点:追索抚养费的案件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判决结果:被告需支付原告2008年3月至2012年8月的抚养费,并自2012年9月起每月负担原告的抚养费至原告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裁判规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请求支付抚养费是权利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因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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