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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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631人看过

案情  :甲女与乙男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从孩子出生后,乙男开始经常夜不归宿。后甲女发现乙男与一名女子同居,双方开始不断吵闹,最后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随甲女生活,乙男享有探视权。但对探视的时间、方式没有约定。甲女因乙男的出轨内心耿耿于怀,经常阻止乙男行使探望权。乙男起诉要求甲女履行协助义务并对探视时间、方式做出相应约定。

争议焦点:未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能否在离婚后要求保障自己的探望权,并将探视时间、方式进行相应的变更。

判决结果:乙男可以一个月将孩子接往自己家中共同生活两天,甲女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裁判规则: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探望权。可以要求对探视的时间、方式进行相应的变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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