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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病的成年子女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2607人看过

案情  :张华(化名)与梁丽群(化名)婚后育有一女张静静,两人在女儿15岁时协议离婚,张静静一直与母亲生活。大学毕业之后经网恋认识郑森(化名),并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郑森有婚外情,张静静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病。2007年双方离婚,一直与母亲生活。2009年其母梁丽群被公司辞退,母女生活困难。2010年4月其母作为张静静的监护人以张静静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华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对患有精神病的成年子女,被告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吗?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需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0元。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所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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