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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了子女的姓氏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544人看过

案情:薛风(化名)与徐萍(化名)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薛雪随徐萍生活,薛风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400元。2008年8月,徐萍再婚。徐萍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赵某的姓氏,2008年11月,薛风获悉这一情况后,要求徐萍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拒绝。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争议焦点:与子女一同生活的直接抚养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

判决结果:被告应将孩子的姓氏恢复原状,关于精神损失的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原告依然是孩子的监护人。虽然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一经选择之后,单方不能擅自变更。对于原告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予支持,但对于精神损失的赔偿的请求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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