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杨X,男,汉族,1975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XX镇XX高中XXX号。
被申请人:石XX,女,汉族,1973年X月XX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X94号楼XX号。身份证号码:4102211973XXXX.
执行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评估费的一半即542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房贷还款账户按月支付还款3256元,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按每日100元计算,从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款141536.34元,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按每日100元计算,从2017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
4、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豫0182民初4045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第一项,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房屋评估费的一半即5420元。依据调解书第二项、第四项,被申请人应当自217年10月开始向申请人还贷账户按月支付相关款项,逾期支付每日违约金100元,每月还贷款最后期日是当月20日。依据调解书第三项、第四项,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房款141536.34元,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按每日100元计算。
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该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