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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郑州XX公司提供劳务受害一案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5日|分类:工伤赔偿 |4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起诉状

原告:范XX,女,汉族,1963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XX乡XXXX号,身份证号:41272719630XXXXX。

被告:郑州XXXX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新密市XX镇XX村七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752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暂计20000元,具体详细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变更。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10日原告范XX经同村邻居张XX(音译)介绍到郑州XXX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上班,被安排的工作内容有验片、开机、放标、筛料、穿串。2017年12月XX号XX点原告在进行筛料工作时,被机器打伤左手,随即由被告的厂长开车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救治。住院22天,被诊断为1:创伤性单指截断(左食指)2:手开放性外伤累及血管神经肌腱(左中指)。被告垫付了35700元医疗费后不愿再承担其他费用,原告支付医疗费4452.4元。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其协商未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新密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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