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起诉状
原告:范XX,女,汉族,1963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XX乡XXXX号,身份证号:41272719630XXXXX。
被告:郑州XXXX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新密市XX镇XX村七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752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暂计20000元,具体详细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变更。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10日原告范XX经同村邻居张XX(音译)介绍到郑州XXX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上班,被安排的工作内容有验片、开机、放标、筛料、穿串。2017年12月XX号XX点原告在进行筛料工作时,被机器打伤左手,随即由被告的厂长开车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救治。住院22天,被诊断为1:创伤性单指截断(左食指)2:手开放性外伤累及血管神经肌腱(左中指)。被告垫付了35700元医疗费后不愿再承担其他费用,原告支付医疗费4452.4元。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其协商未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新密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