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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5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起 诉 状

原告:朱XX,女,汉族,1979年XX月XX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路XX号院XX号楼XX号,身份证号码:4102XXXX。

被告:丁XX,男,汉族,1980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工人路XX号院XX号楼XX号,身份证号码:4101XXXX。电话号码:13783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丁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

三、XXX小区房屋一套及地下室一间,暂计人民币20万元、3万元,归原告居住使用,待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后归原告所有,给予被告折价补偿。

四、原告名下机动车一辆,暂计人民币2万元整,归被告所有,给原告折价补偿。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4年X月相识,于2005年XX月XX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被告是XXXX,婚前双方对彼此缺乏了解,后受双方家庭催促而仓促成婚,双方性格差异巨大,婚后被告对原告一直持续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婚姻基础很差,婚后至今原、被告双方始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原告曾经于2013年X月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贵院认定事实错误,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13年XX月XX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自贵院判决以来,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暴力变本加厉,动不动就出手打原告,言语威胁,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原告被迫搬出去租房居住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很差,全凭双方家长撮合而被迫结婚。婚后性格不和,被告一直持续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难以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于2007年X月XX日生育一女丁XX。孩子出生至今,原告抚养的较多,付出了较多的精力,抚养孩子的愿望最为强烈,原告有良好的经济能力为孩子成才提供优越的条件,原告近40岁属于生育高龄,且身体弱,再生育的可能小、风险高。被告近日以来曾多次阻止原告看望孩子,可见由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原告探望权的实现。同时,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脾气暴躁、性格偏激,作为近9岁的女孩正是其性格、脾气等形成期、转型期,并且马上进入生理发育期,所以无论从孩子成长的性格需要、还是生理需要等均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女丁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应按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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