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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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罗某照、罗某光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天含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8日|分类:土地纠纷 |7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陈天含律师案情简介

     陈天含律师整理陈述。2015年4月,被告罗某照、罗某光两兄弟主动与原告黄某某商量在各自相邻的土地上建新房,两被告同意原告从两被告屋前留的通道通行,原告则同意与被告罗某照房屋相邻的一面留空地作被告罗某照房屋的采光。后被告一直堆放建筑材料堵路至今,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房屋建设及生产生活。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原告必经通行的通道上堆放碎石、水泥砖的行为侵害和妨碍了原告的通行权,两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此,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陈天含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黄某某主张的通行道路是原告进出村道的唯一的、必经的通道,被告应当排除妨碍,允许原告一家在该通道上通行。不动产相邻人在对自己依法享有使用权的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时,不得剥夺或妨碍其他相邻权人对其不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的典型表现。本案中,被告不得无故滥用权利阻碍原告通行,应当允许原告一家在该通道上通行。特别是在本案中,被告已经是利用了原告部分土地进行采光、建设化粪池的,形成了事实上的互惠互助,没有任何理由阻碍原告一家的通行。现被告将该通道堵塞,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通行便利,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保持道路通畅,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二、两被告的阻碍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被告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进出自己的房子,建设中的房子被迫中断,造成的直接损失很大。建筑施工人员无法进场施工,导致10多吨水泥变硬作废,建筑模板无法利用造成,造成租金损失,和原告为处理本次纠纷误工费损失。损失总计11800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这部分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罗某照、罗某光停止对原告的通行权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堆放在通道上的沙子等物,保持两被告罗某照、罗某光屋门前通道(长29.6米,宽4米)通畅通行。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罗某照、罗某光赔偿损失118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罗某照、罗某光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天含律师案例评析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动产行使权利的时候的克制义务,即不动产相邻人在对自己依法享有使用权的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时,不得剥夺或妨碍其他相邻权人对其不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的典型表现。本案中,被告不得无故滥用权利阻碍原告通行,应当允许原告一家在该通道上通行。特别是在本案中,被告已经是利用了原告部分土地进行采光、建设化粪池的,形成了事实上的互惠互助,没有任何理由阻碍原告一家的通行。现被告将该通道堵塞,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通行便利,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保持道路通畅,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陈天含律师建议

    遇到相邻纠纷,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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