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天含律师介绍案情:
陈天含律师整理陈述。2016年4月10日,李某某与奉某某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李某某按约定及时把店铺交付奉某某使用经营,奉某某应当向李某某支付转让价款103999元,奉某某已经支付63391元,尚欠40608元未支付,余款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经李某某催要,奉某某拒不支付欠款。
陈天含律师代理意见
一、2016年4月10日,原、 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按约定及时把店铺交付被告使用经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转让价款103999元,被告已经支付63391元,尚欠40608元未支付,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余款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
二、依据协议约定,被告逾期不付清价款的,应当按欠款额每日2‰计算利息,原告还有权收回店铺。原告在2017年1月11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书后,被告至今仍不支付欠款,并继续占用店铺经营,因此,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欠款,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店铺占有使用费至把店铺交还原告之日止
【判决结果】
一、被告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店铺转租款31608元及从起诉之日起即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3160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天含律师评析
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广泛性。虽然案情简单,争议焦点明确,证据充分,双方且是相识已久,但谁也不服谁。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中出现了超出一方预期的事情,从而引起矛盾。双方协商后签订的合同,达成的各项条款,各方应当遵守。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在合同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而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义务则须履行。在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把店铺交付给了奉某某经营使用,且奉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也非常顺利。只是后来认为一年的租期过短,而产生拖欠租金款的想法,经双方多次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互不让步,矛盾逐步升级。
陈天含律师建议
在经济活动中,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各种问题,要充分考虑经济、法律、社会、市场、自身能力等各方面条件,有必要多做调查分析。在做出重大决策、签订合同时咨询朋友、律师。在经营生意、履行合同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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