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沛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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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承保超重货物却以“大件除外”拒赔——贾沛真律师助力货主成功突破保险免责条款,获赔21万余元

作者:贾沛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次举报
2026-08-07

一、案件亮点

本案系一起大件精密设备公路运输货损纠纷,涉及保险公司、承运人、货主三方主体,核心争议涵盖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认定、货损举证责任分配、承运人与保险人责任划分三大法律焦点,具有鲜明的典型意义。

亮点一:击破“预约协议内置免责”抗辩。保险公司明知货物超重仍出具保单,事后却以预约协议中“20吨以上大件不在承保范围”为由拒赔。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法无效。本案明确了保险公司承保时明知或应知货物状况的,不得事后以内部协议条款对抗保单效力的裁判规则。

亮点二:破解“拖延定损+举证不能”困局。保险公司查勘后长期不予定损,时隔数月方出具拒赔通知;设备已修复投产,不具备再次拆装鉴定的条件。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维修费虚高,支持了原告25万元维修费主张。

亮点三:精准划分保险责任与承运人违约责任。维修费按15%绝对免赔率在保险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分摊;返程运费作为承运人违约产生的额外支出,不属保险赔付范围;律师费因合同无约定由承运人自行承担。三项费用、三类性质、三层责任的清晰划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范式。

二、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8日,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与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供应链公司承运价值100万元、重34吨的压榨辊一台,合同明确运费含保险,承运人对运输途中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链公司就本次运输向某保险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保额100万元,保单载明货物为34吨压榨辊。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压榨辊受损。承运人当即报案,保险公司到场完成现场查勘。因本地无维修条件,双方协商将设备运回原厂修复,纸业公司先行垫付维修费25万元、返程运费1.1万元。

事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主张34吨设备属于预约协议中“20吨以上大件,不在承保范围”。承运人与保险公司相互推诿,纸业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维修费、运费及资金利息,承运人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纸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

  1.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知货物重34吨仍出具保单,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 承运人供应链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对保险赔付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两被告应共同承担维修费、返程运费、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货物重量超出预约协议约定的承保范围(20吨以上大件除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且维修费用未经共同定损确认,金额存疑。

供应链公司辩称:已为本次运输投保货运险,货损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自身仅承担补充责任。

(二)核心裁判要点

1. 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保险公司明知货物超重仍出具保单,未就“大件拒保”等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依法无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2. 保险公司举证不能,维修费应予认定。保险公司查勘后长期未共同定损,时隔数月才出具拒赔文书;设备现已修复投产,再次拆装鉴定将严重影响原告生产,不具备鉴定条件。保险公司无证据证实25万元维修费虚高,法院认定该笔维修费用为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3. 保险责任与承运人违约责任依法划分。保险合同约定事故损失15%绝对免赔,承运人常年从事货运,知晓免赔规则,维修费扣除15%免赔额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返程运费属于承运人违约产生的额外支出,不在保险赔付范围;运输合同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该两项费用全部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责任主体赔付内容金额资金占用利息(自2026年6月2日起)
某保险分公司维修费(扣除15%免赔后)212,500元年利率3%
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维修费(15%免赔部分)37,500元年利率3%
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程运费11,000元年利率3%
  • 保险公司赔付上限为100万元;

  • 驳回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1元,由保险公司负担2,244元,供应链公司负担427元;

  • 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四、律师评论

(一)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系大件精密设备货运货损的典型纠纷,厘清了货运险纠纷中三大核心法律问题,对生产企业托运重型机械设备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于免责条款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不仅应以显著标识履行提示义务,还须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时已知货物超重仍出具保单,事后却以预约协议中“大件除外”条款拒赔,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为托运人破解“承保时来者不拒、理赔时百般推脱”的行业顽疾提供了有力武器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保险公司查勘后长期不定损、不及时出具结论,待设备修复后又以“未共同定损”“维修费虚高”为由拒赔——这是货运险理赔中的常见套路。本案法院正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保险公司,有效遏制了保险公司“拖延定损—制造鉴定障碍—以证据不足拒赔”的恶意循环。

关于责任主体划分。本案判决清晰区分了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运输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受制于免赔率约定,承运人违约责任则涵盖免赔部分及违约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一划分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应。

(二)对经营主体的合规建议

对托运人(货主):

  1. 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承运人投保的险种、保额及免赔条款,必要时要求承运人提供保单副本供核实;

  2. 货损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保留维修报价单及付款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3. 对于保险公司拖延定损的情形,应主动发函催告,保留催告记录作为诉讼证据。

对承运人:

  1. 承运超重大件货物投保时,务必核对保单承保范围,确认货物是否在承保标的之内;

  2. 留存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讲解、告知的书面记录,避免事后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无效;

  3. 充分了解并评估保险合同中的免赔率约定,合理规划风险自留比例。

对保险公司:

  1. 承保超标准货物时,应当主动对限制、免赔条款单独提示并留存告知证据,否则拒赔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2. 查勘后应及时定损并出具书面结论,拖延定损不仅损害被保险人权益,也将在诉讼中面临举证不利的风险;

  3. 不得以预约协议等内部文件对抗已出具的保单效力——承保即代表对风险的接受与对价的收取,拒赔须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贾沛真律师(联系电话:19969237679),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所)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执业8年,专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1530120********38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