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沛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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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之后能否反悔?一份“不可撤销”协议背后的法律警示

作者:贾沛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次举报
2026-08-07


俗话说“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法律上的赠与行为也是如此。昆明一位继母将价值数十万元的房产份额无偿赠与继女后,因自身经济困难想撤销赠与,最终却败诉了。这起案件为所有打算进行财产赠与的人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一份赠与协议引发的纠纷

2010年,李某与关某登记结婚,当时关某13岁的女儿关某娜并未随他们共同生活,而是跟随爷爷奶奶长大。2024年关某去世后,李某与关某娜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自己对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继承份额全部无偿赠与继女,协议明确约定“本次赠与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并有7名见证人签字。随后,双方办理了公证及过户手续,关某娜将房屋以60万元出售。

然而赠与完成后,李某因失业陷入经济困难,多次向继女求助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或支付经济帮助。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的核心逻辑有三点:

第一,赠与已经完成,任意撤销权不再适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本案赠与已经公证并完成过户,财产权利早已转移,李某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

第二,法定撤销权缺乏适用条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仅在三种情形下可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关某娜对李某无法定赡养义务;赠与协议也未约定关某娜负有任何合同义务,因此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

第三,附义务赠与必须写入书面协议。李某主张赠与以赡养为条件,但协议明确载明“无偿赠与”,未约定任何义务,口头主张难以被法院采信。

法律教训:赠与不可轻率,撤销门槛极高

这起案件给公众三点重要启示:

其一,赠与是不可逆的财产处分。一旦完成公证和过户,赠与人基本失去了反悔的法律空间。赠与之前务必深思熟虑。

其二,附条件必须白纸黑字。如果赠与以对方履行某种义务为条件,务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口头承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其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认定标准严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认定抚养关系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综合考虑是否实际照料、是否履行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仅有婚姻关系而缺乏实际抚养,无法产生法定的赡养义务。

赠与是情谊的表达,也是严肃的法律行为。落笔之前,请想清楚:这份赠与,你真的准备好了吗?


贾沛真律师(联系电话:19969237679),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所)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执业8年,专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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