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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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反成被告,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一招让物业费打八折

发布者:刘爱青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59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物业公司起诉追讨物业费,业主反诉索赔违约金

某小区业主张先生,因对小区物业服务严重不满,自2020年3月起暂停缴纳物业服务费。不料,某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8312.16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张先生并非无理拒交,而是有苦难言:小区停车秩序混乱,陌生人员自由进出单元门,垃圾乱堆放、绿化无人养护、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不维修……这些问题长期存在,物业公司却视而不见、久拖不决。

面对物业公司的起诉,张先生感到既愤怒又无助——明明是自己作为业主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怎么反倒成了被告?在朋友的推荐下,张先生决定委托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为其代理此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反守为攻,用证据说话

接受委托后,刘爱青律师迅速投入案件研究。面对物业公司看似“合法”的诉讼请求,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没有被动应付,而是主动出击、反守为攻。

精准把握法律关系,构建抗辩体系

刘爱青律师指出,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服务是其基本义务。如果物业公司长期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就属于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业主有权依法提出抗辩。

全面收集证据,用事实说话

刘爱青律师深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他指导张先生系统整理了以下关键证据:

    转账记录和收据——证明物业费一直由物业公司的分公司收取,而该分公司注册资本仅为3万元,质疑其履约能力;现场照片——真实记录了小区停车秩序混乱、陌生人员自由进出等乱象;物业临时检查工作结果报告——由小区业委会组织检查形成的书面报告,客观反映了卫生清洁不及时、垃圾乱堆放、绿化养护不尽责、公共设施设备不维修、区域秩序不维护等多方面问题。

巧妙运用反诉,化被动为主动

刘爱青律师不仅在答辩中据理力争,更果断提起反诉,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1516.97元。这一策略的妙处在于:将防守转化为进攻,让物业公司也站在被告席上回应违约指控,极大增加了谈判筹码和庭审主动权。

庭审交锋:质疑服务质量,动摇合同根基

庭审中,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针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有力质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对房屋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服务。本案中,物业公司长期未能达标,属于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张先生作为业主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物业费打八折,违约金全免,反诉虽败犹胜

经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物业费减免20%——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质量确实存在一定瑕疵,酌定张先生按80%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即从8312.16元降至6649.75元,直接减免了1662.41元;

二、物业公司违约金请求被驳回——因物业公司自身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业主反诉请求被驳回——虽然反诉未获支持,但刘爱青律师通过反诉策略成功打乱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节奏,促成了物业费打折的有利结果。

这个结果意味着什么?刘爱青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支撑,在业主“理亏”欠费的情况下,硬生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20%的费用减免,更重要的是,彻底免除了逾期违约金,让物业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

【律师观点】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的三大实战智慧

针对本案,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总结出以下三大核心观点:

观点一: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业主有权要求减免物业费

刘爱青律师指出,物业服务合同并非“交费即可、服务不论”的单务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服务是其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当物业公司长期、持续地未能达到约定服务标准时,业主有权主张瑕疵履行抗辩,请求法院酌情减免物业费。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物业服务的客观瑕疵,才作出了八折判决。

观点二:业主维权须“证据先行”

刘爱青律师特别提醒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切勿仅凭口头抱怨维权。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拍照取证、保留书面记录、通过业委会形成正式检查报告。本案中,正是由于刘爱青律师指导张先生系统收集了照片、报告等客观证据,才使得法院能够“确认”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从而作出有利于业主的判决。

观点三:反诉是策略,攻守兼备方能制胜

刘爱青律师强调,面对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切勿被动挨打。通过提起反诉,可以将被动答辩转化为主动进攻,迫使法院全面审查物业公司的履约情况。即便反诉请求最终未获支持,这一策略本身也能有效动摇对方的诉讼信心,为最终的费用减免创造条件。本案中,刘爱青律师正是通过反诉策略,迫使物业公司不得不正视自身服务质量问题,最终促成了对业主有利的判决结果。

江苏御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办理多起审查不起诉、缓刑案例,政府、部队多家单位法律顾问,拥有会计学、刑法学双重教育背景,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御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6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离婚、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江苏御邦律师事务所
1320120********68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离婚、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