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10万投资款石沉大海,股东权益成泡影
2020年12月,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共同成立某地幼儿园的股东协议》。原告公司依约出资210万元,用于合作设立幼儿园及早教中心。
然而,协议签订后,某品牌管理公司不仅未按约定推进筹备工作,更在未告知原告公司的情况下,自行注册设立了幼儿园,导致原告公司对该幼儿园不享有任何股东权益。210万元投资款付之东流,股权更是无从谈起。
2021年6月,原告公司向对方发出书面整改函,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否则解除合同。但对方对函件置之不理,毫无回应。眼看投资款即将血本无归,原告公司决定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办案经过】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精准出击,锁定胜局
接受委托后,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迅速介入,展现出极强的专业素养和实务经验。
精准定性案由
刘爱青律师将本案准确界定为发起人责任纠纷,紧扣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违约的法律要件,为后续诉讼指明方向。
构建完整证据链
刘爱青律师全面梳理了《股东协议》原件、210万元转账凭证、整改函及邮寄回执等关键材料,形成了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
明确诉讼请求
刘爱青律师代表原告提出三项核心诉请:
确认《股东协议》解除;返还投资款2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灵活运用调解策略
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并未一味坚持庭审对抗,而是以退为进,在确保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刘爱青律师深知,拿到钱才是硬道理。通过专业、耐心的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210万全额返还,调解书赋强执行
在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的努力下,各方达成如下调解结果:
限期返还全部投资款:对方公司于指定日期前向原告公司返还210万元。
逾期付款加速计息: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按LPR计算)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此为调解让步)。
调解书中特别约定了强制执行条款,为原告后续权益实现提供了强力保障。
【律师观点】南京江宁刘爱青律师的三大制胜法宝
观点一:发起人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回投资款
刘爱青律师指出,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具有合同属性。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依法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本案中,对方擅自设立幼儿园,致使原告投资目的落空,解除协议于法有据。
观点二:调解不等于让步,善用调解可实现利益最大化
刘爱青律师强调,调解是高效解决争议的方式,并非妥协。本案通过调解,原告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周期,在短期内全额追回210万元,且调解书载明的强制执行条款,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双重保障。
观点三:证据是王道,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构建证据链
刘爱青律师提醒投资者:签约须谨慎,付款留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完整的证据链是维权的最大底气。专业律师的价值,正是从繁杂材料中梳理关键证据,形成闭环
刘爱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