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大型钢材商贸企业依托合法进项留抵,向多家实体工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涉案税额巨大,一审、二审对全部上下游企业负责人判处实刑。原审被告人郑某作为经营实体矿贸企业的经营者,因采购发票缺失向上游购票,原审被判实刑,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委托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担任再审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李志维律师完整梳理税务稽查报告、会计师审计、货物购销全套书证,围绕 "合法留抵、全额完税、无整体税款流失" 搭建财税专业辩护体系;再审庭审区分暴力虚开与实体企业补票主观恶性,陈述全额补缴税款、认罪悔罪从轻情节;庭后提交涉税司法解释与同类改判判例支撑辩护观点。
三、案件结果
某省高院再审撤销原审实刑判决,改判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成功免去牢狱之灾,同案多名下游经营者同步从轻处理,上游两名核心开票人员再审改判无罪,本案实现重大改判效果。
四、律师观点(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
实体企业合法留抵平衡进销,主观恶性远低于纯暴力虚开,量刑应差异化;
开票方全额申报缴税、下游全额补缴,无永久性国家税款损失可大幅从轻;
会计师、税务师专业审计报告效力优于冲突税务内部说明;
全额补缴税款、有真实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再审可争取缓刑。
【罪名详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犯罪。
■ 构成要件:①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③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④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 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辩护要点:1.主观目的抗辩——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否存在真实交易;2.金额核减辩护——虚开税款数额计算、进项税转出、已补缴税款的扣减;3.行为性质抗辩——挂靠经营、如实代开等情形是否构成虚开;4.地位作用抗辩——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认定、主从犯区分;5.量刑情节辩护——自首、坦白、立功、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国家税款损失挽回等。
【律师推荐】
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具备深厚财税法律专业背景,办理过多起千万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精通税款数额核减、主观目的抗辩、单位犯罪责任划分等核心辩护要点,多起案件实现实刑改缓刑、大幅减轻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推荐咨询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
李志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