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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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家运输公司实控人涉五百余万虚开案,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多重情节辩护争取宽缓处置

发布者:李志维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运输行业经营者张某控制十余家货运企业,因车队缺少柴油进项,接受 429 组原油品名虚开增值税专票,抵扣税额 563 万余元,达数额巨大标准,法定十年以上量刑。当事人无前科,家中幼子、患病老人需照料,委托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一审罪轻辩护。

二、办案经过

李志维律师梳理全案发票流水,核实当事人仅自用抵扣、未倒卖牟利;收集未成年子女、老人重病家庭困难证明;庭审区分职业虚开团伙与企业自用补票主观差异,完整陈述坦白、认罪认罚、愿意全额补税从轻理由,庭提交同类物流企业从轻判例。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从轻辩护观点,综合考量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坦白、家庭特殊困难多重情节,在数额巨大法定区间内从轻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金三十万元,充分体现宽缓裁判思路。

四、律师观点(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

仅为自有运输业务补齐进项、不倒卖发票,主观恶性显著低于职业开票团伙;

物流行业零散加油难获进项为客观行业背景,可酌情从轻;

初犯、坦白、补缴税款三重情节叠加,是涉税案件核心从轻依据;

家庭主要抚养人有老幼病患需照料,量刑可兼顾司法温度。

【罪名详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犯罪。

■ 构成要件:①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③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④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 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辩护要点:1.主观目的抗辩——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否存在真实交易;2.金额核减辩护——虚开税款数额计算、进项税转出、已补缴税款的扣减;3.行为性质抗辩——挂靠经营、如实代开等情形是否构成虚开;4.地位作用抗辩——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认定、主从犯区分;5.量刑情节辩护——自首、坦白、立功、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国家税款损失挽回等。

【律师推荐】

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具备深厚财税法律专业背景,办理过多起千万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精通税款数额核减、主观目的抗辩、单位犯罪责任划分等核心辩护要点,多起案件实现实刑改缓刑、大幅减轻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推荐咨询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

李志维律师,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负责人。原辽宁省某市检察机关十年检察官,国内百强集团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职务犯罪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1210120********0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