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张某甲与冉某乙(均系未成年人)通过某短视频平台结识被害人施某丙(女,未满14周岁)。张某甲在明知施某丙年龄的情况下,多次在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栋某号的家中与施某丙发生性关系。此后,张某甲介绍冉某乙与施某丙认识并确立关系。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张某甲与冉某乙在明知施某丙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在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市某区某小区及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民宿等地,轮流与施某丙发生性关系。2026年1月18日,两名被告人被被害人家属扭送至某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某检察院以强奸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建议对张某甲判处六年到八年有期徒刑,对冉某乙判处五年六个月到八年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关于暴力情节的认定。张某甲辩称在第五次行为中掐被害人脖子仅为开玩笑,并未以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对其余指控无异议。其二,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冉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冉某乙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未造成伤害后果,且张某甲系犯意提起者,冉某乙系被动参与,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其三,关于法定从宽情节的适用。两名被告人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如何依法适用减轻及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冉某乙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存在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轮奸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针对张某甲的辩解,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评判。法院认定,二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提出冉某乙在轮奸行为中作用低于张某甲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冉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律师价值】
潘某律师作为冉某乙的指定辩护人,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精准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当事人夯实法定减轻处罚的基础。其次,在庭审中有效厘清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提出冉某乙系被动参与、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成功被法院采纳,在量刑上实现了与同案犯的合理区分。最后,通过专业的庭审表现与证据质证,切实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六年六个月的轻判结果,彰显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
潘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