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民商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国有企业间购买建筑钢材,拖欠货款)
案件经过
因某建设项目,当事人与中建某局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向中建某局提供建筑所需的钢材,按月结算,逾期支付当月货款则按日按剩余货款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5%。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按期按质提供中建某局所需的建筑钢材,但经过一年多两年的时间,中建某局仍未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和滞纳金,当事人多次催促仍未支付,无奈委托我方提起诉讼,诉求支付货款两千多万元、滞纳金两百多万元、当事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等。经过与对方代理人多轮沟通,双方争议较大的是“合同明确约定滞纳金不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5%”,而本案主张的滞纳金已经超过最高限定的。
案件结果
我方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金额计算表、银行付款凭证、月结结算明细表等,精准厘清双方的争议焦点、人物关系、职责权限,检索相关判例,有力突破“合同明确约定滞纳金不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5%”的约定,为双方提供一个减少分期期数的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既保证了滞纳金没有上限限制,又减少了对方财产损失(前期先付本金后付滞纳金等),当事人又能快速回收货款。本案最终确认了调解方案并经过仲裁庭作出的调解书,双方均实现了双赢。
刁芷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