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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出轨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42人看过

案例:2018年,与宋某结婚2年的唐某出轨。宋某在家照顾小宝宝,另一边丈夫唐某与情人浓情蜜意。2019年,宋某带着孩子搬回娘家。之后,宋某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那么,对方出轨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可以准予唐某、宋某离婚,并支持宋某提出的要求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评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在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前,婚姻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的损害通常无法得到赔偿。而无过错方的损害不仅有财产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例如,过错一方虐待、遗弃无过错一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等,会造成无过错一方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过错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不忠诚行为也会导致无过错一方精神受到打击,心灵遭遇创伤。此前,这些损害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救济或补偿。《婚姻法》(已失效)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更好地保护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但实践中不少案件被告方过错明显,却因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导致无过错一方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问题在《民法典》生效后将得以有效解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充分发挥法律对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的正面引导,完善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将对司法机关审理离婚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增加规定了第五项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这样一来,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判决支持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情况越来越多。现实中夫妻感情破裂,责任一方的过错情形远远超过《婚姻法》第46条的范围,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一类,过错情形就包括通奸(“一夜情”、多次出轨)、在线裸聊、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出轨染上艾滋病又传染配偶等。其中一些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直接导致婚姻破裂,完全可以归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而言之,过错一方的经常性出轨可以纳入“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而言。因此,这项制度不会因为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区别适用,既可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适用于诉讼离婚。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意思自治是基本原则。所以,关于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数额均可以由双方商定,达成一致。诉讼离婚主要是借助司法手段,国家干预是基本理念。所以,如果双方不能通过调节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需要指出,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都会遇到损害赔偿的情形,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这个角度讲,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并未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后,仍然可以独立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本案中,唐某与宋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唐某多次出轨并且对于自己出轨的错误行为毫不悔改,即使夫妻二人都对孩子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也不能证明夫妻二人感情有好转余地。唐某与宋某已经满足夫妻感情确已劈裂的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唐某经常性出轨的行为已经造成宋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范畴,法官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支持宋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律师提示


法官一般会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过错方一般只承担5万元以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可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并未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后,他(她)仍然可以独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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