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强飞奔下楼撞到了戴耳机没有注意周边情况的小美,两人在楼梯拐角处撞到一起,小美当场脚腕骨折,住院花费12000元,小美向小强索要赔偿。
小强和小美均存在过错,应适用过失相抵,即对自己的损害,小美也要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01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02 律师评析 我国民法对于侵权责任规定了过失相抵制度。过失相抵,事实上是行为人各自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一般根据过失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进行比较,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其他因被侵权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部分,须自己承担。 本案中,小强应当在楼梯转弯处慢行而没有减速,同样小美也应注意楼上下来的行人,但由于戴着耳机听音乐而未及时发现和避让,即对于小美受伤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有小强的过失和原因力,也有小美的过失和原因力,是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而且小美在上楼梯的时候应在上楼方向的楼梯右侧,但事发时小美在左侧,因而产生了迎面撞上。小美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是明显的,应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本案中,小强的过失程度和行为原因力小于被侵权人小美,可以承担次要责任。 03 律师提示 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对自己的行为担负起合理注意义务,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更应格外谨慎。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即使身为被侵权人,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虽然现在手机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走路、骑车,特別是过马路时,应尽量不要低头看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