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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处理要遵循哪些原则和条件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9日|分类:电信通讯 |9649人看过

案例:因新冠疫情爆发,防疫部门上门收集住户行动轨迹等信息。但小明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应提供。那么,个人信息的处理要遵循哪些原则和条件?

因防疫工作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所进行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符合《民法典》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律师评析


《民法典》制定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基本都采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这一原则最早出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7月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5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之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41条采纳了这一原则:“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民法典》也沿用了上述三条原则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第一,合法原则,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进行非法处理;第二,正当原则,即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必须有正当的目的;第三,必要原则,即处理个人信息时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

此外,《民法典》1035条还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征得该自然人监护人同意主要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未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而处理其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处理个人信息的,需将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公开,让被处理信息人充分知悉其处理规则及其个人信息的处理状态,从而在最大程度内保护被处理人的个人权益。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主要是为了便于信息被处理人和其他普通公众进行监督。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若信息处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违反双方的约定,信息处理人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抗疫工作中,防控部门对海量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是为了防控疫情的需要,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进行收集和使用,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符合相关条件,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提示


在类似开展防疫工作这样合法且必要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中,公民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相关信息处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加工、传输、提供等,尽量避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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