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刘驾驶货车沿国道行驶,听着音乐,哼着小曲儿。小刘的货车一下子撞上了站在道路右侧戴草帽的老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示:小刘驾车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陈无责任。交警发现,该货车的登记车主是小李。小李表示:这车几个月前就卖给小刘,货款两清但还没来得及办过户。那么,机动车未过户,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老陈应该向小刘主张赔偿,但也可以向车主小李主张赔偿,最终还是应由小刘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1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因以物抵债、节省费用等原因未及时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往往会引发由何人承担责任的争议。 《民法典》第1210条对于机动车已交付未过户造成事故的侵权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确认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1、机动车买卖未过户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机动车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效力。 2、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未实施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包括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权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加害行为与所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原登记车主在该类事故中未实施侵权行为,并不具备以上要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车主已经将机动车卖给买受人且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实际使用,发生事故侵害他人权利的也是买受人,因此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现实中如果发生机动车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与实际所有人不同的,被侵权人可向实际所有人(买受人)提起诉讼。 虽然本条已经明确了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向机动车登记车主主张赔偿责任,原车主也需要举证机动车已经买卖且交付。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的,应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消除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状态,从而避免因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给自己招致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