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S公司货运司机张某因经常无故旷工被S公司辞退。之后,张某假冒S公司与李某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以S公司的名义向李某购买了一批货物。李某发货后并未收到货款,于是将S公司起诉。那么,没有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吗?
S公司拒绝追认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因此该《货物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受领第三人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是代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171条对无权代理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包括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归纳而言,无权代理的要件包括三点:第一,须为法律行为;第二,须以本人名义;第三,须欠缺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其效力待定。所谓效力待定,指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暂时无效,但是是否最终无效尚不确定。如本人追认,则溯及地确定有效;如本人拒绝追认,则确定无效。追认,是本人事后表示同意的单方法律行为,自意思表示到达时生效。法律之所以会允许本人追认,是考虑到实践中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可能对本人和相对人都有利。因此,为了节约成本,避免已经订立的合同造成资源浪费,法律设计了本人事后追认制度,最大化地保护本人的利益。 本案中,与李某签订合同的人为S公司已离职的司机,其并没有S公司的代理权,其代理行为也不符合表见代理,因此该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在未经S公司追认或拒绝追认前,其效力待定。由于S公司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对李某而言,她可以选择和她签订合同的人要求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 无权代理行为经常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追认既可以向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则视为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不同,表见代理的情形下,代理人有足够的理由使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实践中要注意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