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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不送货上门,投诉之后快递员电话骂人能起诉吗?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1565人看过

案例

市民某女士反映,因不满她提出的送货上门的要求,一快递员在电梯间写下了带有她姓名的辱骂性语句。

01

快递不上门问题

根据国务院2018年3月颁布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因此,如果收件人将约定的收件地址写的是自己家的话,快递公司是应当按照约定送货上门的。除非本人同意不用送货上门,快递员则可以放至代收点。

02

快递员未按照要求投递,打电话骂人问题

快递员辱骂客户的行为,是对客户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①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就快递员的辱骂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②可以要求快递员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也可以要求行为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调查费用。

综上,由此可见,快递员没有将快件投递至约定的地点、收件人是违反相关规定的;辱骂客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受到拘留、罚款或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侵犯了客户的名誉权,客户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客户就快递员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快递员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客户因快递员的侵权行为而提起诉讼,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快递员承担民事责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同时以上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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